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工傷人員工傷前9個月的月平均工資12。高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需要參照各省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3.傷殘賠償。
4.醫療費用:報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5、住院夥食補助、交通、食宿。
6、輔助設備費用。
7.停工期間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