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地區定居:移民定居國外及港澳臺的,不回國內居住。這種情況也可以提取公積金。
3.喪失工作能力/生活補貼:屬於特殊情況。生活困難且無經濟來源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可以提取公積金。
4.當事人死亡,繼承人提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壹旦死亡,之前繳納的公積金是可以提取的,提取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5.房租繳納:每個地區的情況不壹樣,作為提取公積金的方式,房租繳納的額度也有不同的限制,但前提是本人或家人在當地不需要住房。
6.支付直系親屬重疾醫療費用:不是每個重疾患者都可以提取公積金,不僅需要符合當地政策,還有身份和時間限制。前者是固定的,必要時支付本人或配偶或子女,後者根據地區確定。
7.給孩子買房:這種情況需要出具相關購房合同和繳存公積金的相關證明,也是有壹定額度限制的。不同地區情況不同,需要相關部門了解。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