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必須以現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凈收益,並且每年至少分配壹次。而基金分紅的多少以及基金分紅的策略往往是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來實施的。
基金分紅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現金分紅,壹種是紅利再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若投資者未指定分紅方式,則默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可以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去您購買基金的機構處進行分紅方式的修改。
例如,持有壹基金10萬份,現每基金份額分紅0.05元:假設選擇現金分紅方式,那麽基民可以得到0.5萬元的現金紅利;假設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基準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元。
那麽,基民就可以分到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就變為10.4萬份。由於基金總資產因分紅減少,所以在分紅後基金凈值降低。
開放式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但基民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基金行情的變化自主更改。
更改分紅方式時,代銷客戶需持本人身份證和證券卡去原先購買基金的代銷機構修改;直銷的客戶可通過基金公司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自行修改。
擴展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必須退任:
(壹)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經批準後,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二)取得基金收益;
(三)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四)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五)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六)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壹)修改基金契約;
(二)提前終止基金;
(三)更換基金托管人;
(四)更換基金管理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項,經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後,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十壹條?基金持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基金契約;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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