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時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或者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
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40%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擴展數據:
可用範圍
(壹)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和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支出。
(三)支農支出。
包括提供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補貼、維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改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支出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費用、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應確保征地拆遷補償費的足額支付,補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應當重點用於新農村建設,逐步提高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要重點用於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文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在土地開發前期,應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標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降低開發成本。城建支出和其他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土地調控,財政部門將從上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並進行單獨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和儲備。
百度百科-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