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百分之50,個人自付百分之50;在壹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最高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甲類藥品及普通診療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百分之8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百分之90;乙類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百分比75;高精尖檢查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百分之70;
4、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5、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藥僅限在批準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起付線標準:
1、壹次住院起付標準:
(1)三級(含)以上醫院700元;
(2)二級(含二級專科)醫院600元;
(3)壹級(含)以下醫院500元。
2、多次住院起付標準:
(1)三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後為300元;
(2)二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後為200元;
(3)壹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後為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