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了,退了;
2.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3.出國定居;
4.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在職期間被判死刑;
6.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2、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4、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審批;
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6、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7.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