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對象是:
1.主要救濟目標
壹類人員:特困人員、孤兒;
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人口;
2.低收入受助人
低收入家庭成員,容易返貧的農村貧困人口;
3.以支出為導向的扶貧目標
因病因、災害、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重,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重疾患者。同時,符合上述多重救助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救助,不得重復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支出扶貧的對象必須是本省戶籍人員。
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需經本省各級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認定。支出型扶貧對象的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本省戶籍人員,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符合條件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後,不超過申請日前12個月的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在家庭財產方面,家庭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總額,按照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除12個月生活費後,低於符合條件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上壹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信息(夫妻小作坊、無員工食堂除外)。
醫療援助通過補貼保險、門診援助、住院援助和其他援助的方式提供。
以海南省為例: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的普通門診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壹類人員和二類人員合規個人分別給予100%和80%的補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2000元。壹類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慢性和特殊疾病及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或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予以報銷,合規個人承擔費用予以全額救助,年度救助不限。二類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慢性病和住院費用,最高年度救助限額為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