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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新規發布後的業務操作指南

1.5萬字銀行理財新規,並沒有太多驚喜,但卻是各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令槍。今年的前三季度,受限於文件未出臺階段的轄區監管限制,受制於非標額度和整改進度,多數銀行的理財增量業務幾乎陷入停滯狀態。

2018年最後壹個季度已經到來,時不我待,特奉上“極簡理財新規解讀”——打油詩部分僅1260字,兄弟,快快上路吧!

壹、厘清概念,凱撒歸凱撒

理財必須不保本,保本都得是存款。

無論全部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依據:第二十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投資者之間或者理財產品投資者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理財不當白手套,

前車之鑒土妖害。

依據: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註資等。

產品分類不贅述,

資管新規壹脈承。

創新尺度不好控,

壹事壹議問屬地。

二、管理革新,顛覆行領導思維

行長大人得想好,

理財業務門檻高。

專業系統專業人,

制度還有十壹套。

依據: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業務及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根據本行的經營目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開展理財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理財業務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托管、產品估值、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估值問題不扯皮,

前有央行財政部,

後有過渡期商議。

壹步壹步慢慢來,

成本、市價都可以。

依據: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指導意見》等關於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

問題關鍵在審計,內審外審兩道坎。

疊加IFRS9,這才真的打七寸。

逃表貓膩對不上,信托看得心慌慌。

若要比照來執行,以後利差無處藏。

依據: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定,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進行壹次內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外部審計的相關規定,委托外部審計機構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和公募理財產品進行壹次外部審計,並針對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流動性風險最要命,監管怎能不知道。

壓力測試、應急計劃,專人專崗來負責,

人車馬餵又增加,銀行資管成本漲。

依據: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壓力測試制度。理財產品壓力測試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壹)針對單只理財產品,合理審慎設定並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理財產品的規模、投資策略、投資者類型等因素,審慎評估各類風險對理財產品的影響,壓力測試的數據應當準確可靠並及時更新,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二)針對每只公募理財產品,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壹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提高壓力測試頻率;

(三)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理財產品的外部沖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後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後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四)在理財產品投資運作和風險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根據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調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財產品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理財產品贖回需求。應急計劃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應急資金來源、應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等;

(六)由專門的團隊負責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該團隊應當與投資管理團隊保持相對獨立。

委外合作仍支持,明確要求名單制。

新機構合作要報備,老機構管理要到位。

委外不再是個人事,逐級審批流程控,

總行高管得介入,批準名單、定期評估。

道德風險規避掉,委外還是好業務。

以前投顧能當家,以後下單得請示。

委外難度有提高,快到社保學習去。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應當至少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並定期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承擔方式,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商業銀行聘請理財產品投資顧問的,應當審查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不得由投資顧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顧問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的費用。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10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三、小銀行的憂傷與竊喜,大行妳不懂

衍生品外匯和QDII,

復雜產品資格先行,

小銀行展業又添堵。

資格限制不單行,

結構性存款也有資格論。

沒資格的不讓做,零售代銷行不行?

然而壹提衍生品,銷售立馬往後退,

十年前的零收益,現在還是說不清。

小眾產品小眾發,小銀行不碰也挺好。

依據:第十壹條商業銀行發行投資衍生產品的理財產品的,應當具有衍生產品交易資格,並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涉及外匯業務的,應當具有開辦相應外匯業務的資格,並遵守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依據: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銷售渠道仍受限,BATJ都不賣,

本行網點+電銷,他行代銷也可以。

小行農商別灰心,電子渠道搞起來。

誰有客戶誰牛逼,銷售費率隨便談。

依據: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四、銷售管理,門檻低了雙錄成最大障礙

最大看點在這裏,

1萬門檻意義大。

新產品:募集難,

老產品:沒額度。

降到1萬試壹試,

四季度,上規模!

依據: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壹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

資管可以投理財,

向上穿透就可以。

又給理財畫張餅,

機構業務還能搞。

只要持續業績好,

也把公募基金客戶撬。

依據: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對理財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低於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

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有效識別資產管理產品的最終投資者。

為防投訴下辛苦,每只產品全程錄。

錄音錄像要多久?壹筆買賣20分鐘。

大堂經理心裏苦,就算專職賣理財,

壹天才賣二十多,何況基層減員季,

多重任務人人背,哪來專職雙錄員?

依據: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通過營業場所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只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禁止理財搞分級,收益受償不得分層。

嵌套信托或可行,優先級+預期收益。

除非信托也發文,預期收益不讓提。

依據: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五、投資管理,護了非標,攔了私募

理財不能投理財,本行他行都不行。

表內CLO表外接,這個玩法也失靈;

優先劣後都不行,他行資產還得“審慎”。

依據: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依據:第四十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應當審慎評估信貸資產質量和風險,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定價,必要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商業銀行應當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理財產品所投資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相關情況,並及時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理財資金接私募,過去熱門好生意。

但是新規沒松口,私募還是不能投。

唯有壹類是例外,債轉股公司生的,行。

依據: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品投資集中度,細看沒有證監嚴。

雙10限制很合理,證監也是壹樣的。

單只基金上限30%,包養公募不可能。

但最後壹句有深意,征求意見時可沒有: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中度問題可以談,關鍵國家讓妳幹。

依據:第四十壹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壹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三點存疑,不知是空子還是?

剛性兌付要打破,監管決心大大滴。

若“經認定”妳剛兌,資本補完準備金補。

問題是,咋認定?誰來多久查壹次?

依據: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根據《指導意見》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足額計提資本、貸款損失準備和其他各項減值準備,計算流動性風險和大額風險暴露等監管指標。

預期收益不能說,歷史業績可以提。

時下流行新姿勢,收益區間、業績基準?

全是新瓶裝舊酒,到底能說不能說?

依據: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不得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只能登載該理財產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理財風險非信貸,

風控得有投資範er

But“納入其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作何解?

理財還是沒脫表,表外信貸仍默許。

心裏又喜又擔心,非標是個好東西,關鍵政策變不變?

依據: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理財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並將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其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