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
擴展數據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準在出差期間違規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觀光和非工作訪問,不準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移差旅費;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違法資金,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按規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