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的相關規定:
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後可以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壹般須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辦理的手續:
1、確定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在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後,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這個文件有效期是兩年,兩年後需要在申請壹次。
2、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和項目選擇用途有重大調整,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3、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部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4、用地單位在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擴展資料:
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向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申請,並告知申請人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應提交的有關資料。
2.工業用地用途變更審查受理
縣級以上的國土管理部門要對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單位或提交個人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其中對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申報資料要齊全,符合申請工業用地用途變更條件的,當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受理。
3.地籍部門辦理
對該工業用地土地進行地籍測量並且繪制宗地圖,按當地相關規定繳納地籍測量費,改變工業土地用途各種所需要的資料齊全後,對該工業土地進行組卷,由當地主管局長審查,經過主管局會審會同意後,在上報給同級政府審批。
4.通知發件
當地籍管理部門領取該工業用途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後,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工業用途有關批件手續。
5.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申請改變工業用途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改變工業土地用途的批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壹定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