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門應廣開經費渠道,項目承擔者應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門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果。第五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經費的使用同時應接受上級財務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項目經費使用範圍第六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範圍,限於項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費用,主要包括:
1.資料費: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報刊、檔案、文獻、稿件的抄錄、謄印、復印、翻拍、翻譯費用,以及購買最必要的圖書費用等。
2.國內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國內社會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的調研差旅費,壹律不得列支。調研差旅費不得用於課題組以外的人員。
3.小型會議費:指為完成研究工作而舉行的小型研討會所開支的費用。會議參加者壹般應為課題組成員。必須吸收的課題組以外人員參加會議,應從嚴掌握。小型會議費的開支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計算機使用費:指使用計算機作為輔助研究手段的項目所支出的計算機錄入費、軟件設計費、計算機上機時費或租用費。
5.印刷補助費:指有重要學術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而又不宜公開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費、打印費和謄寫費等。
6.成果鑒定費:指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直接組織或委托地方社科規劃辦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二者合稱委托單位)組織的成果鑒定活動所需的費用,包括勞務費和鑒定專家的勞務費。鑒定會各項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鑒定工作的組織者和勞務人員不得領取勞務費。
7.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條件和服務而提取的補償費用。管理費按項目經費的5%提取,但每個項目提取的管理費最多不得超過1000元。管理費的提取應與年度撥款同步,不得提前。除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本條規定提取管理費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復提取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第三章 項目經費的撥付第七條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單項資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主任審批;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組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由領導小組集體審批。項目經費壹次核定,分期撥款,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第八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壹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經費開支計劃,並根據要求認真填寫通知書回執,在兩個月內將開支計劃及回執掛號寄到全國社科規劃辦。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開支計劃和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壹管理。項目經費不得分撥給課題組成員個人。第十條 項目經費的撥款,根據項目資助金額和完成期限,按壹次性撥付和分期撥付兩種方式進行。項目經費的第壹次撥款壹般在立項當年的第三季度進行,第壹次撥款以經費開支計劃和回執為憑。以後各次續撥款應事先由項目負責人填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經委托單位檢查合格並簽署意見後,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同意後方能繼續按期撥款。項目續撥款壹般在前述檢查工作結束後次年的第壹季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