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補交規定各個地區不同,依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帶齊相關材料去當地醫保部門補繳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後繼續繳費的,必須按規定以補繳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將中斷期間的全部欠費補齊。 補繳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補繳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二、參保人員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3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80天以上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6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斷後未補繳的,視同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根據《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三、目前,我市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為滿25年,且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必須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比例壹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