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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托企業與銀行合作介紹

壹、信托企業與銀行合作的背景(壹)業務手段上有互補

在我國分業經營管理的金融體制下,信托企業具備獨特的制度優勢,是我國目前唯壹能夠橫跨實業、貨幣與資本三大市場實行直接投入和融資的金融機構,因此其業務手段具備多樣性和靈活性。

但由於中國總體經濟進展水平不高、融資成本偏高、營業網點匱乏等種種因素的影響,加之我國信托企業長期以來定位不明,不斷實行清理整頓,其行業規模相對較小,專業能力還有待提高,項目資源較為匱乏。銀行雖然在現行政策環境下金融功能和相關資源十分強大,但在業務模式和領域上存在壹定的政策制約。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業務邊界十分嚴格,除存、貸匯等傳統業務之外,開展創新業務需要較為繁雜的程序和嚴格的約束;此外,服務手段短缺等均構成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開放格局下與境外金融機構競爭中的劣勢。雖然近年來不斷探索,積極貼近市場,但仍存在壹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礙。

正是基於上述信托企業和銀行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性,政策約束具備差異性,使得二者的業務手段具備極強的互補性,如果運用得當,定能實現優勢互補,合作***贏。

(二)產業領域上有重合

由於歷史淵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場環境,信托企業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大多數都選擇了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證券作為信托業務的重點領域,房地產和證券具備明顯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產品由於具備信譽好、危機低等諸多優點,它壹直是信托業務中具備廣泛市場空間和巨大需求的產品。銀行資金緊要投向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等重點服務領域,與信托企業的重點業務領域具備極強的重合性,兩類金融機構的壹些緊要業務市場定位非常接近,這就為雙方的業務合作奠定了壹個較為堅實的基礎。

(三)業務範圍上有關聯

按照《信托企業經營管理辦法》規範,信托企業的經營範圍緊要包含受托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作為投入基金或者基金經營管理企業的發起人從事投入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其他中介業務和自有資金投融資業務等。

信托企業上述廣泛而特有的業務手段和經營範圍為與銀行開展深層次的合作提給了良好的平臺,不僅可以靈活運用信托的融資功能直接為銀行開展的各種傳統貸款業務提給多元化的融資渠道,而且還可以組合運用信托的其他功能,與銀行創新開展的聯合貸款、銀團等密切結合,不斷開展金融創新,從而為銀行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經濟建設。

二、信托企業與銀行的緊要合作模式及動因

信托企業與銀行的合作最初是以信托企業的實際需求為基礎的,因此多以信托企業為緊要發起人,體現為明顯的單向性和不平衡性。經過信托企業自身實力和業務能力的增強,以及信托制度優越性的逐步顯現,雙方的合作逐漸呈現出互動、雙向的特點,銀行利用信托獨特的制度安排和靈活的金融手段,更主動地與信托企業實行合作,積極介入到金融信托產品創新中來,甚至更多地運用信托的思維去解決很多復雜的問題,創造了更多新型的金融產品。具體而言,目前信托企業與銀行在以下方面展開了合作:

(壹)銀行代理信托資金收付

信托企業因不能設立分支機構,沒有營業網點和客戶的優勢,遇到大額資金需求時,單純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難以完成。從2002年愛建信托發行第壹個信托產品開始,信托企業大多選擇了銀行作為其代理收付信托資金的金融機構,壹方面利用銀行網點眾多的便利條件;另壹方面借用銀行在社會上良好的信譽,信托產品可以迅速被廣大投入人接受和認可。對於銀行而言,長期而穩定地發行理財產品具備非常重大的意義,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可以增加金融品種,提高客戶資金收益率,穩定老客戶,吸引新客戶。但受業務模式和業務領域等方面政策的影響,銀行自身的理財投入品種有限,產品的收益和資金投向都有壹定局限性。正因為如此,銀行理財產品業務壹直不太穩定。信托企業因為經營方式的靈活性,可以提給收益相對較高、危機可控的股權類信托產品等,銀行通過代理銷售信托企業的信托產品可以滿足自身區別危機偏好的投入者的理財需求,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另壹方面通過收取代理銷售手續費可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該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企業與銀行各自的優勢,具備較為廣闊的合作空間。

(二)銀行保管信托資產

信托企業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不斷進展和規範,委托銀行保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舉措。根據《信托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範,“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對非現金類的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可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另有規範的,從其規範。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企業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目前新設立的資金信托都委托銀行實行信托資金保管。由於信托資金規模可觀,信托企業將募集到的信托資金與指定商業銀行合作實行保管,可以大幅增加商業銀行的資產。又因為信托企業在開展資金信托業務的時候壹般都設計了嚴格的危機防範措施,要求資金運用方提給相應抵押、質押等保證方式,確保信托資金到期安全,所以這壹部分增加的資產,均為低危機的優良資產。

該合作模式緊要是因為監管政策的規範,具備實施的強制性和單向性的特點,信托企業處於被動地位。

(三)信托受益權質押融資業務

為了解決信托產品流動性的難題,信托企業創新性地與商業銀行開展了信托產品的銀行質押貸款業務,此項業務的開展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制約信托進展的流動性問題,並創造了信托企業、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多贏”局面。信托產品銀行質押貸款業務是根據信托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協議,委托人在信托期間,可以持《信托合同》到指定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申請貸款的額度根據信托項目的狀況和信托合同的標的,最高申請到合同標的95%的商業銀行貸款。

信托企業通過與商業銀行的合作,可以增強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並岡此適當降低投入者的預期收益,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擴大業務機會和提高市場占有率,同時為其客戶提給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可以得到壹批優質信貸資產,增加其資產規模;委托人滿足了信托期間內信托資金變現的現實需求,可以說信托產品的銀行質押貸款業務是名副其實的多贏之舉。

(四)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經營管理辦法》規範,目前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充足率不低於4%,如果資本嚴重不足(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監管部門則要對商業銀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調整,甚至可能實行接管或機構重組、撤銷。部分商業銀行雖然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但大規模的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負面效應,且發行次級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而通過與信托投入企業這個天然的特殊目的載體實行合作,把壹部分優質資產實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可以將貸款從資產負債表內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由於表內資產沒有增加,在擴大業務的歷程中,銀行無需通過增加資本金來解決資本充足率的問題。

目前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不匹配,導致流動性危機不斷加大。通過信托企業將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貸款變換為表外資產,並同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消除或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危機壓力。

同時,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信托模式,以部分利差為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收到提高資產流動性的效果,提高貸款的周轉率,增加銀行的收益率。運用特殊目的信托運作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建立了壹個全新的資產負債經營管理平臺,銀行可以靈活地對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作出安排,信托企業也可以從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逐漸建立創新業務模式。

在該合作模式中,信托企業緊要起到特殊目的載體的作用,增大資產經營管理規模,盈利較低,而銀行具備較強的主動性和現實需求。

(五)項目聯合融資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銀行資金不能用於項目資本金,而信托資金用途沒有限制,因此,兩者業務具備極強的互補性。對於壹些銀行看好但資本金欠缺的項目,可以推薦給信托企業,信托企業在認定危機可控的條件下,為項目提給資本金股權融資。待項目資本金到位後,銀行根據項目進度發放項目貸款。由於是銀行認可的項目和客戶,為推進信托企業的融資進度,可能銀行會為項目的後續貸款提給承諾。該合作模式緊要集中在基礎設施和房地產項目,特別是在國家啟動4萬億投入計劃啟動內需的宏觀背景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資本金需求巨大,單靠企業自籌和財政資金無法滿足要求,這為信托企業提給了壹個較好的業務進展機會。

(六)銀信連接理財

《信托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範,信托企業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為合格投入者;(2)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壹受益人;(3)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入者數量不受限制。”針對目前信托企業緊要客戶為自然人客戶以及中國經濟進展水平實際狀況,加之銀行理財產品購買起點較低,且無人數限制,信托企業的大額融資項目需要與銀行對接,即通過雙層信托,銀信連接完成。

對於銀行認可的項目貸款,由於銀行考慮到貸款額度、資本充足率等問題時也會與信托企業作銀信連接產品。銀信連結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將募集的理財資金直接與信托企業存量的信托項目相匹配和對接,在與信托企業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實現了高效率、低成本,最大程度降低了交易危機。銀信連結理財業務由於被嚴格地定位於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投入信托項目形成的資產也嚴格的界定為表外資產,真正實現了危機隔離,單設賬戶,獨立核算。因此,銀信連結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真正意義上的表外資產經營管理業務,根本無需占用商業銀行的頭寸或其他資產。

該合作模式巧妙地運用了雙層信托的原理,將信托企業與銀行緊密連接在壹起,從2005年第壹款銀信合作產品問世以來,短短幾年,銀信合作市場進展迅速、規模日益龐大。根據公開信息統計的數據顯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銀信合作發行的理財產品總數是2553款,預計全年度發行總數將超過3200款。由於部分商業銀行未透露其單只產品的具體發行規模,根據全年度統計樣本測算的平均發行規模判斷,2008年全年度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總體發行規模將超過8000億元。如果加上非公開信息的理財產品,2008年度銀信合作的總體規模在1萬億元以上。

(七)股權相互滲透

隨著信托企業和銀行創新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金融混業趨勢的逐漸明顯,相信銀信合作的方式會越來越多,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也會越來越大,加強銀信合作,拓寬雙方業務範圍,是實現金融創新的必然之路。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銀行股權投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用於與其它有資質的投入者***同發起設立渤海銀行,募集金額5億元購買渤海銀行10股權,期限2O年。另壹方面,銀行為延伸業務範圍,增強業務競爭手段,紛紛收購信托企業。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8年3月,中資金融機構已經或正在洽談收購的信托企業有7家,分別是湖北信托、中誠信托、中融信托、陜國投、北方信托、新疆國投和浙江國投。其中交通銀行收購湖北國投、民生銀行收購陜國投、建銀投入收購浙江國投已經確定,中國人壽收購中誠信托事宜己進入實質性階段,華融資產經營管理企業與新疆國投、工商銀行與中融信托的重組事宜正在實行中。而外資金融機構對中國信托業也是虎視眈眈。巴克萊集團入股新華信托將得到銀監會批準,蘇格蘭皇家銀行擇機進入蘇卅I信托、英國安石投入已經同北國投簽下戰略合作備忘錄。

三、有關政策建議(壹)完善信托業的配套法規

目前實施的《信托法》是壹個信托關系法,而不是壹個信托業法,信托業缺乏統壹執行標準。歐美等信托業發達國家,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信托法規體系。在市場準入與退出方面,需要明確信托、信托業、信托機構的法律邊界,推動《信托業法》等法律的立法進程。

(二)統壹信托監管制度

目前,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企業的專項資產經營管理業務、保險企業的投入連結保險業務、基金經營管理企業的基金經營管理業務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廣泛開展理財業務,其實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財業務。由於區別的金融機構受區別的監管部門監管,導致“條塊分割,政出多門”,在資金門檻、投入者人數、業務限制等多個方面的監管標準不統壹,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競爭條件事實上的不平等和金融秩序的混亂。相對而言,信托企業開展的信托業務所受到的監管在金融業中最嚴格。

(三)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

信托登記是財產權信托成立的必要條件。《信托法》第10條規範:“設立信托,對於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範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使信托企業在辦理信托業務時面臨困境,導致信托的設立存在法律危機,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處於不確定狀態,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將影響信托業的進展。

(四)健全信托業稅收制度

在信托稅制方面,由於對信托主體地位的認定仍存在壹定分歧,相關稅收政策也遲遲未能出臺。信托標的形式多種多樣,信托關系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現有財產和會計等制度並沒有對信托做出相應的規範,這勢必會造成重復征稅,稅制不明,給各項信托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建議國家針對信托業務制定專門的稅收經營管理辦法,推動我國信托業順利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