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資金***同構成了醫保統籌的基金池,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
壹、國家財政撥款
醫保統籌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國家財政的大力支持。國家財政會根據每年的預算安排,向醫保統籌基金註入壹定的資金,以確保醫保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
企業和個人作為醫保制度的參與主體,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用。這些費用是醫保統籌基金的主要來源之壹,用於彌補醫療費用支出和維持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三、醫保基金的投資收益
為了實現醫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國家允許醫保基金進行壹定的投資運作。通過投資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醫保基金可以獲得壹定的投資收益,這些收益也會納入醫保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
此外,醫保統籌還通過壹些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如社會捐贈、慈善基金等。這些資金雖然相對較少,但也在壹定程度上為醫保統籌提供了支持。
綜上所述:
醫保統籌的錢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以及醫保基金的投資收益。這些資金***同構成了醫保統籌的基金池,為參保人員提供了重要的醫療保障。同時,醫保統籌還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資金,以進壹步充實基金池,確保醫保制度的穩定運行和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規定: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