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村醫生每兩年至少接受壹次培訓,參加壹次考核。
按照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兩年至少接受壹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培訓計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
2.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兩年至少接受壹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培訓計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將培訓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
二、鄉村醫生的職責是什麽?
鄉村醫生的其他職責是:
1,鄉村醫生要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報相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2、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3、鄉村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對超出壹般醫療服務範圍或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搶救,並及時向具備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4.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不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鄉村醫生全科醫療服務範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