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還是自然人,只要具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受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支配,能夠出示財產或者資金的證據或者證明,那麽就可以認定為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良好的商業信譽是指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能夠始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履約表現,壹般說是用戶信賴的企業。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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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註意事項:
1.投標人在準備資格資料時,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不得遺漏或人為添加。已在市招投標管理中心備案的,提供有效期內的報名證明,並在報名證明中相關人員姓名旁作出標記,以備核查。如果經常有外地企業在東臺地區參與投標,也建議到市招投標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2.技術標書內容提倡措施具體,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簡明扼要,壹般不超過5萬字。有些單位的技術標文件應該明確,但壹個字都沒提,反而不明確,不僅增加了招標成本,還浪費了評標時間。
3.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應隨身攜帶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如果在遞交投標文件時發現投標文件有錯誤,他可以在有效時間內設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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