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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因為拖欠加工費而扣留對方模具合法嗎?

違法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隱瞞工資總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壹)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建立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動員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打擊報復的;

(三)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第(壹)、(二)、(三)項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無理抗拒或者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和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和取締。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