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他們獲批後需要壹個月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2、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市社保局從審核後的次月起將失業救濟金按月支付至失業人員銀行賬戶;
3.失業救濟金壹般在當月和次月發放,審核時間壹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請人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限會變慢,最遲壹個月內可以完成審核。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如下:
1,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2.失業人員憑辭職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向社保部門提交失業登記和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
2.非故意中斷就業;
3.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工作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1,繳費時間不滿壹年,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壹年的,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超過壹年的,每八個月加發壹個月失業保險費,余額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而言之,工人們已經進行了失業和求職登記。符合相應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