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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開發區引進外資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引進外資的步伐,促進其發展,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引薦外商(以下簡稱外商)在開發區投資壹般生產性項目和第三產業固定資產項目的,經經驗確認後,按實際到位外資的千分之二(按付款當日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給予獎勵。

引薦外來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能源、交通、農業開發、高新技術、教育、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益項目,經驗收確認後,按實際到位外資的2.5%(按付款當日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給予獎勵。第三條。引薦外來投資者無償向開發區捐款、轉讓先進技術的,經經驗確認或評估後,按外來投資者實際增資、增資、轉讓技術的價值(按現行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的1%給予獎勵。第四條。引薦外商在開發區興辦企業,或向開發區增加資金、物資或無償轉讓技術的,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給予獎勵,按外商實際投資額300萬美元安排1名外籍或農業戶口人員落戶開發區。第五條裁判員獎勵資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應用。引薦人填寫《武漢開發區引薦外商投資項目獎勵申請表》,並附外國投資者按規定期限繳納各期投資款後15日內由受贈人出具的書面證明,以及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並經開發區財政部門認可的驗資報告;

(二)審批。我公司實際投資額在654.38+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準,頒發《武漢開發區引進外資獎勵證書》,並報市外資辦備案;實際到位外資654.38+00萬美元以上的,由開發區審批,頒發獎勵證書;開發區管委會、市外資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3)頒獎。引薦者憑批準和獎勵證書到開發區管委會領取獎金。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30日內兌現獎金。第六條獎勵引薦人的經費納入開發區財政。開發區應建立專項獎勵基金。第七條推薦人獲得的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第八條外商因職務引薦到開發區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給予獎勵。第九條凡在1997 65438+10月1後引薦外來投資者投資開發區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引薦外商投資開發區的,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給予獎勵。第十條本辦法由武漢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市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