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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A酒後駕駛故意遮擋號牌的轎車與B駕駛的超載運輸的貨車相撞,造成A本人及A車上的C死亡。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A負事故的主要責任,B負事故的次要責任,C不負任何責任。經查小轎車歸D所有,該車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沒有處理。後C的父母起訴要求D、B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查明,D是小轎車的所有人,A為小轎車的實際使用人;肇事小轎車在短期內有數十次違章記錄,D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車輛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因A死亡,故D應當在A應承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內負擔4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C明知A酒駕仍願意搭乘,自身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D賠償C的父母168725元,保險公司與B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肇事轎車系被告D所有,其購買後長期由A駕駛,該車在短期內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此時D應有所警醒,加以規束教育,但D並沒有盡到所有人應由的管理義務。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後駕駛,仍然乘坐,自身存在壹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