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壹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壹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分類
保險準備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再保險準備金等。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壹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1]
總準備金
總準備金或稱自由準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的。[2]總準備金是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壹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
設置總準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
提取總準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準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到期保險單提存的壹種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壹致的。比如投保人於2009年10月1日繳付壹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於2009年會計年度,余下的9個月屬於下壹個會計年度。這壹保險單在下壹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壹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壹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3]
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也稱賠款準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準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壹種資金準備。之所以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是因為賠案的發生、報案、結案之間存在著時間延遲,有時該延遲會長達幾個年。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保險公司必須預先估計各會計期間已發生賠案的情況,並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基礎數據主要來源於理賠部門,應當反映理賠部門對於理賠模式、賠付支出變化、零賠案、大賠案等問的經驗和判斷。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查勘費用提取的準備金。[3]
再保險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保險責任或備付未來賠款的壹項基金。其基金從保費收入或資產中按期提存。雖然保險準備金的來源是保費收入,但這種從保險費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是負債。在這種負債背後,必須有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準備金,按提存的方式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準備金兩種。其中,法定準備金可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的主要形式是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提存,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再保險準備金實際上是保證金。分出公司為備付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下應負責的賠款,從應付的再保險費中扣存的壹項基金,稱為再保險準備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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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準備金提存
保險準備金的提取原則
保險人提取保險準備金,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項原則:
第壹,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壹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壹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壹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準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第二,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壹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壹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1]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業務經營中,由於壽險與非壽險在經營核算上存在差異,其準備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盡壹致。非壽險準備金有法定準備金、任意準備金等區分。壽險準備金有理論準備金與實際準備金的區分。
非壽險準備金的提存
非壽險準備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準備金。
法定準備金是指根據國家對保險企業實施管理的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從其保費中提存的壹定比例的“費用”。法定準備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任意準備金是保險企業根據自己的業務開展需要,除依法留足準備金外,應在當期保費中提存壹筆費用,用作經營風險損失與保險資金運用損失波動較大所帶來的不利的準備。
由於保險業務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險種業務。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
由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壹種對未滿期保險單的責任準備,其提取數額通常等於未滿期保險單的總保險費收入中未賺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較多,這裏僅舉三種計算方法進行分析:
(1)逐日計算法。
根據每張保險單的第二年有效天數,逐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假定壹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險費收入進賬,則1月1日前出售的保險單,將於本年度12月31日期滿,1月2日簽出的保險單,還有壹天在次年度期滿,依次類推,至12月31日簽出的保險單,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還有364天未經過。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以逐日計算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已收保險費的50%。
(2)24個半個月提存法。
發源於美國的壹些州,也可以說是在下面將要介紹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礎上進壹步演化出來的。每月承保的保險費均要分開計算,並假定每張保險單是於月中期滿(實際上同假定保險費收入是均勻分布的道理壹樣)。當保險費收入均衡分布時,至少每半個月的保險費收入累積數是相等的,則與前述結果是壹致的。如果保險費是在持續增長,24個半個月提存法就顯得不那麽靈了。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為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時間基礎而形成的壹種準備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險費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進賬,每次為6250元。若經營費用率為33.33%,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比例為42%。
如果上列款項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則幾乎每季都還有幾天剩余時間,這就意味著42%是高估的。在實際業務中,可調整到40%。時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活力不減,仍為許多公司所沿用。
2.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算。
根據經營資料預計本年度終了時,尚有壹部分已報案或已處理賠案但沒有支付賠款的案子和已發生但被保險人還沒有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案子(既有直接業務的,又有再保險業務的)。對這兩種已發生的案子,保險人在年終時,須在損益結算時提取相當的賠款準備金,即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壹是計算未來賠款支付系數,即賠款極終值;
二是在極終值的基礎上,根據已報告損失,測算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壹般是在當年度提取,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是100萬元,本年度根據業務部門預計需在年終決算時提取120萬元未決賠款準備金。在會計核算處理上,壹般將上年提存的100萬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將本年的120萬元未決賠款準備金從利潤賬戶上沖減。
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壽險準備金的計算過程很復雜。為簡化計算過程,保險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純保險費的死亡表和預定利率在不同保險類型下的復利、現值和年金換算表,從而大大簡化了壽險準備金的計算過程。
壽險準備金系在保險單起期後,由保險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壹次。壽險準備金的計算有兩種不同的方法:
第壹種過去法
是憑過去已收的保險費計算,簡稱過去法,即將過去已收取的保險費及其利息的合計額(A)減去過去已給付的保險金及其利息的合計額(B),用公式表示為:V=A?B
第二種將來法
是憑未來收取的保險費計算,簡稱將來法,即將將來應付的保險金的現值(C)減去將來可收入的保險費的現值(D),用公式表示即為:V=C?D
又依收支相等原則,即保險合同期滿時,保險公司所收取的純保險費本利和,應等於支出的保險金本利和,換言之,將它們換算成計算責任準備金時的現值也應相等。用公式表示為:
A+D=B+C,亦即:A?B=C?D
壽險準備金提存分理淪準備金、實際準備金和平均準備金。
1.理論準備金。是指就純保險費而言所計算的責任準備。
2.實際準備金(或理論責任準備金的修正)。在計算理論責任準備金時,基本是采用下述三個假設為條件的:其壹是保險費在保險年度開始時就交付,而保險金的給付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年度終了時才進行的;其二是被保險人中各年齡層的死亡人數將準確地按照保險公司所選定的利率生息。不難推斷,壹旦壹批同類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積存的理論準備金將降至為零。又由於理論準備金的計算法是假定了純保險費是均勻收取的,進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險費也是均勻收取的。然而,新填發的保險單在承保的第1年內原始費用,如代理費、體檢費和手續費等十分突出,若僅憑第1年的附加保險費來支付這些費用將會出現入不敷出。為此,保險公司必須對理論責任準備金進行修正,即對於第壹年的開支費用要在準備金中扣除,修正後的準備金叫實際準備金。其計算方法通常有下列兩種:
(1)壹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險外,不論哪壹種保險其第壹年所收入的保險費均作為壹年期的死亡保險費,其差額部分作為第壹年的費用開支。所以,在第壹年業務中,不產生責任準備金,自第二年開始至保險期滿止,再將第壹年被扣除的責任準備金逐年補上,至期滿時的準備金與保險金額相等。采用壹年定期扣除法計算出來的實際準備金與年齡加大壹歲、保險期限縮短壹年的理論準備金數是相同的。
(2)修正壹年定期扣除法。
在實際業務中,短期業務保險費率均比長期業務高,而費用率卻相對較低。因此,在第壹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扣除各種費用支出後,其剩下來的數額,短險業務要比長險業務相對高。在這種情況下,采用第壹年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顯失公平。而修正壹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對壹年定期扣除法的這壹不足之處進行了補充。修正壹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壹種保險為修正的標準,凡年交凈保險費低於這壹標準的保險業務,仍沿用壹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凈保險費高於這壹標準的保險業務,凈保險費數和準備金數以標準的保險為基礎。因為凈保險費數比標準的保險業務為高的業務,其年期壹定比標準的保險業務要短。修正壹年定期扣除法壹般是用20年限期交費終身保險或用20年儲蓄保險作為修正的標準保險業務。
3.平均準備金。
理論準備金和實際準備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日期是沒有限制的,投保人在壹個年度內的任何壹天,都可作為保險單開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險單的日期不盡壹致,而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卻是有期限的,壹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壹個會計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準備金數來估算保險單的準備金數,而是要采用平均準備金數來估計保險單的準備金數,平均準備金的計算公式是:平均準備金=(凈保險費+上年度的準備金+本年度的準備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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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要充分考慮或有事項。
保險準備金——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壹,或有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第二,或有負債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第三,或有負債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第四,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金額難以預計。從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很大壹部分通過責任準備金形式提存出來,而責任準備金可以說就是壹種或有負債。其原因如下:
1.它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所謂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而提存的準備金。保險承擔將來未了責任有壹前提,那就是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險金,簽訂了保險合同,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保險公司負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到有關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款或給付的責任。簽訂保險合同是壹種客觀事實。提存責任準備金是因公司過去的經濟行為即簽訂保險合同要求承擔保險責任所引起的,是現存的壹種狀況。
2.它具有不確定性。由於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責任準備金的不確定性。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與保險事件造成損失程度有關,由於在保險期間內,無法預知事故發生及可能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責任準備金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對於人壽保險業務,傳統險種由於帶有儲蓄性質,它所引起責任準備金在金額上則具有較大的確定性。而壽險公司目前正面臨著產品轉型,即由原來的儲蓄型險種向保障型險種過渡,保障型險種不具備返還性特點,它所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不是為支付滿期給付的準備,而是為支付死亡或意外傷害責任的給付。死亡或意外傷害給付與否完全取決於死亡或意外傷害發生的或然率,因而,這類險種的責任準備金同樣具有不確定性。
3.它具有未來性。責任準備金的提存雖然是壹種現時存在,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具體進行保險金補償或給付的經濟行為,即賠付與否以及賠付金額的大小必須在以後的業務賠償發生或保險期限到期後才能真正得到證實,因此,保險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擔責任的時候,對責任準備金的確定只有預測性,需要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
4.它具有估計性。由於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和存在壹些難以預知因素,所有的估計都是基於壹定的人為假設作出的。如財產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布,與時間成正比;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由於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與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估計值與實際值常有較大偏差。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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