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待遇審核和支付。
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審計、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醫療救助、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貼和商業醫療保險相結合,形成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障體系。第二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用人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性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保費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七條用人單位按照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9%向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照上月工資收入的2%繳費(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職工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10%的比例繳費並設立個人賬戶,也可以不設立個人賬戶,按照5.5%的比例繳費。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破產企業按上年度本市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壹次性為本單位退休人員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第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下列規定計息:
(壹)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2)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銀行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3)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銀行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第十壹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
統籌基金是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中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的部分。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職工個人繳費和從基金收入中轉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資金及其利息歸個人所有。第十二條職工個人賬戶基金按照下列規定轉移:35周歲以下為本人月工資的0.8%;35歲以上45歲以下的65438+本人月工資的0%;65438+45歲以上的話月薪的0.5%。
月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50%計入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以下規定轉移:35周歲以下本人月工資的2.8%;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月工資的3%;45歲以上的,月薪的3.5%。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照本人月基本養老金(退休金)的4%撥付,保底封頂。其中,60周歲以下月轉賬金額低於50元的,計入50元,最高170元;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月轉賬金額低於60元的,計入60元,最高190元;70歲以上80歲以下每月匯款金額低於70元的,計入70元,最高不超過220元;每月轉賬金額低於80元的,計入80元,最高不超過220元;90歲以上月轉賬金額低於90元的,轉入90元,最高不超過220元。第十三條本市通過個人賬戶調整等方式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十四條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疾病及普通門診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規定比例支付。
參保人員符合住院和門診疾病及普通門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可由個人賬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