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於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
2.權利質押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在有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2)基金份額和權益
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自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
二、質押生效條件:
設定必須轉讓的質押物的占有權。
根據《民法典》,不同質權的設立和效力的條件是:
(壹)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或者本票質押,且出質人和質權人未背書“質押”字樣,不能以匯票向善意第三人質押;質押公司債券,出質人和質權人未背書“質押”字樣,也不能將債券質押給公司和第三人;
(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出質合同自股份出質並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出質合同自出質股份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最後,關於權利質押,出質人和出質人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否則質權不發生效力。權利質押完成後,出質人不能使用質權,質權歸出質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民法典》第427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