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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程序是怎樣的?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壹)按照中央企業國有股權劃轉的部署和步驟安排,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審核確認;中央金融機構等由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確認。

本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財政部門。

(二)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劃轉方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社保基金會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並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地方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工作比照中央企業辦理。

(三)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由第壹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國有股東分別屬於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壹大股東的產權歸屬關系,將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壹劃轉至社保基金會或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

(四)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並抄送社保基金會或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應轉持的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或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

(五)國有股權劃轉至社保基金會或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後,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並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後,由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上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