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醫療保障基金的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
制定範圍時,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法規。
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必要制定本條例。
壹是明確了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原則。《條例》以“確保資金安全,促進資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為根本宗旨,明確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進壹步優化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共同推進醫療服務供給側改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和醫療服務。
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相關的主體責任。《條例》規範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明確了各相關主體的責任。
三是構建系統的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體系和機制。《條例》構建了行政監督、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建立醫療保障、衛生、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在醫療保障體系中建立以行政監督和合作協議管理為主的監督機制。
四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綜合運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限制從業、暫停醫療服務、終止服務協議、暫停醫療費用網上結算等多項監管措施,嚴厲打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中的違法行為;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並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學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