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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和“社保降費”必須同步推進。

眾所周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和替代率是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通常,高替換率必須

必須有很高的貢獻率來支撐;較低的繳費率只能支撐較低的替代率。按照國際慣例,作為第壹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公共養老金),其制度定位應該是為國民養老提供底線保障,防止老年貧困。這種“底線保障”的制度取向表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替代率不能太高,相應的繳費率也不能太高。

(二)整合“三金”制度,為全國養老保險統籌分流減壓。

其實社保降費和企業減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保是民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底線。所以,社保降費應該做加減法,做系統整合,而不是簡單的給企業減負,更不是推卸企業社會責任。

(三)加大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力度。

為了抵消社保改造成本和歷史欠賬,我們對劃轉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進行了兩輪制度安排。第壹輪始於2001,國有股減持籌集社保基金;第二輪始於2009年,國內證券市場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基金。2065 438+07165438 10月9日,國務院發布《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這是第三輪國有資產劃轉工作安排。這次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轉讓對象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股份,轉讓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份的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