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下協商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壹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二、多采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壹定的表決權。壹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三、投資期限較長,壹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PE投資機構多采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上市(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公司法》對於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條件沒有太多限制,主要是對壹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規定了設立條件,諸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 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 有公司住所
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註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並且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關於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壹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