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職工與原國有企業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職工改變原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待遇和崗位的;
2.改革後可以與企業簽訂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短期或長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3.通過退休、內部退休、工作調動、待崗等方式改變了員工的實際工作狀態。
4、由於企業改制改革,歷史人事費用和遺留問題得到解決。第二,安置渠道問題
1.大部分員工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員工自願選擇不加入混改企業,國有股東安排其他適當崗位;
3.根據當地政策,距退休不滿五年的職工選擇內部退休等形式;
4.員工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
5.通過新公司競爭沒有工作的員工,並采取特殊工作和等待工作培訓。法律依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離職休養。退休期間,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