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育津貼的每日發放標準
1,按女職工生育或分娩當月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計算(引);
2.女職工在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更工作單位的,按照該職工在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工作的上壹年度各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計算;
3.用人單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繳費時間內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生育津貼的天數
1,正常發貨算128天;
2、難產,增加15天,按143天計算;
3、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12周的,按30天計算;
5.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的,計為45天;
6、妊娠28周以上引產的,按98天計算。
生育津貼領取辦法:
65438+
2.享受津貼的職工可到市醫保中心辦理領錢手續;
3.生育人員在領取劃撥到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的生育費用時,可憑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在制卡銀行營業網點領取現金。
綜上,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參加生育保險的,由使用者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使用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