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日本不良債權問題?
其它具體措施(1)金融緩和政策1995年以來,日本銀行壹直實行超金融緩和的政策,目的在於景氣並減輕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負擔。
金融緩和政策是政府放寬了管制,使得市場擁有足夠的資金供給,因此,日本銀行將市場上的短期利率調低,大體接近於零。
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住宅投資和減少中小企業破產等方面的作用。
(2)實施“早期糾正措施”根據《金融機構等經營健全性確保法》,為盡可能避免嚴重的金融事態的發生,並減輕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難度,從1997年開始,日本政府針對銀行業和保險業建立起了早期糾正制度。
所謂“早期糾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銀行根據自己資本比例這壹客觀標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改善經營方面的行政指導;對於經營惡化的金融機構,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可發出業務改革和停止營業的命令,要求其盡早采取重建和處理不良債權的措施。
(3)債轉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產業再生關聯法案》中,正式規定了債轉股的實施條款,允許金融機構對經營惡化、無力還貸的企業實行債轉股。
這種處理方式可以解除企業的負債,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銀行也可成為企業股東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
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轉,認購的股票價格上升,還有機會回收已經放棄的債權。
三、第三階段不良債權的處理措施(2001年以後)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臺後提出“沒有改革,就沒有日本經濟復蘇”,強調要“忍住陣痛”,把解決不良債權問題作為最主要的政策課題,2002年4月,在公布了對11家主要銀行的債權、債務特別審查的結果後,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緊急經濟對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徹底處理不良債權為中心的經濟結構調整上,這標誌著不良債權的處理進入新的高峰。
為此,2002年下半年以來,日本政府相繼宣布實施了壹系列金融對策方案,加速處理不良債權問題。
1.制定的新目標和新方案2002年9月,竹中上臺接替柳澤擔任金融大臣時,明確提出了不良債權的早期處理方案。
該方案要求,截至2005年3月末,大型銀行的不良債權比率(不良債權余額與貸款總額的比率)要降至2002年3月末的壹半,並要求各大銀行將2002年9月前的舊不良資產在兩年內處理完畢,9月以後的新不良資產在三年內處理完畢,以實現不良債權的正常化。
同時,小泉內閣提出削減不良債權的新方案,這壹新方案的內容包括:第壹,從嚴掌握遞延退稅資產計算標準,要求銀行的資產充足率達到10%;第二,命令銀行嚴格審查貸款債權;第三,在對大銀行註資所形成的優先股中,把到期未能償還的部分立即轉成普通股;第四,對日本主要銀行的貸款資產進行新壹輪審計,以期發現是否有更多的壞帳。
2.構築新的穩定的金融系統小泉政府上臺後,力圖從根本上再造金融機構的體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掀起金融機構重組浪潮對於發生經營危機的少數金融機構,可以讓其他正常的金融機構對其救助或並購。
壹般金融機構也願意並購處於經營危機狀態的金融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開設分支機構實行嚴格管制的體制下,配合日本政府的救濟行動並購處於經營困境的金融機構,不僅可以獲得來自日本政府的資金援助,而且還可以獲得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機構的好處。
對日本政府來說,也可以大大減輕其處理該問題的直接成本。
因此,大多數金融機構卷入了合並的浪潮,在處理不良債權處理的金融再造過程中,形成了三菱聯合金融控股集團、瑞穗金融控股集團和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團三足鼎立的格局。
這樣,縮減了金融機構的數量,避免了多家銀行的過度競爭,金融機構也可以收回放貸利率決定權,使利率市場化。
對於金融基礎薄弱、無法恢復的銀行,日本政府壹般是通過強制性地註入,實施臨時國有化的措施。
例如,2003年5月向“利索納銀行”註入公***資金,2003年11月對足利銀行實行臨時國有化等。
由於這些措施的實施,進壹步消除了金融系統的總體不穩定,盡量地把由此造成的對其他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的影響降低了最小的限度。
(2)進壹步加強金融檢查和金融監督首先,修訂資產核查標準,嚴格核查銀行資產,使銀行自查和金融廳檢查相結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並要求各銀行采取措施,縮小與金融廳檢查的差距。
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及時縮小自查與金融廳檢查差距的銀行,金融廳可下達業務改善命令。
其次,加強銀行經營的監督體制,具體措施有:發揮外部監察人的作用,加強外部監察的機能,嚴格地進行外部監察;在金融廳新設專門機構,加強對主要銀行的監督;嚴格實施“早期糾正措施”和“早期警戒制度”,對於未實現健全化計劃的金融機構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並下達業務改善令,限期整改;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經營者要宣誓財務統計的正確性,所有統計表都要有董事長簽名。
3.強化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的機能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壹直以回收銀行的不良債權為主業,在直接處理不良債權的方針出臺後,日本政府在賦予其企業重組職能的同時,還采取了如下措施:進壹步增強整理回收機構和企業重建基金的資金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其回收不良債權的能力;創設債權交易市場,提高不良債權的處置效率,並且使整理回收機構和政府系金融機構相互配合,加快轉讓回收的不良債權;擴充整理回收機構的證券化機能,推動債權擔保證券的轉讓等。
4.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由間接處理向直接處理方式轉變日本各銀行以往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主要是以間接方式,即由銀行積累相應的壞賬準備金,以防止貸款資金回籠風險。
這樣,即使貸款對象企業破產,銀行也能運用積累的準備金扛過去。
然而,其後患是不良債權繼續在賬面上掛著,對銀行信用形成壓力,出現不良債權越處理越多的結果。
為此,日本政府於2001年4月6日出臺“緊急經濟對策”,把加速不良債權處理作為結構改革的主要內容,並決定按照市場原理,用直接處理的方式解決不良債權問題。
所謂直接方式,即銀行通過依法使貸款對象破產等做法,徹底理清債權和債務的關系,具體包括三種方式:第壹,放棄債權;第二,以個別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債權;第三,依法進行清算。
金融廳將放棄債權作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針對三年內經常賬戶可能出現盈余的企業。
直接處理的重點是企業重組,其目的是通過企業債務重組,從根本上清除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
直接處理可以徹底解除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融資關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債權。
5.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加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主要措施有:修改稅制、投融資制度和商法的有關內容,繼續放寬金融業的參入限制,加快面向中小企業的新建金融機構的審批,健全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中小企業重建的金融支持制度,確保對中小企業的順利融資;制定中小企業健全化計劃,對於在向中小企業融資方面表現很差和未完成中小企業信貸計劃的金融機構下達業務改善令;加強中小企業融資的檢查和監督等。
6.促進產業和企業再生日本政府先後修改《產業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執行法》等,為產業改組和新生創造了寬松有利的法律環境,並充實了有助於產業和企業新生的司法機能,使不良債權處理以及產業和企業新生得以順利進行。
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資505億日元,設立了面向大企業的產業再生機構。
產業再生機構以時價收購銀行的貸款債權,然後推進企業的整頓和重組。
產業再生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向有希望改組、重建的企業追加融資、出資,並為其提供信托、擔保等金融服務。
為了促進企業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壹系列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強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機能,增加向企業再生基金的出資,擴大企業重建的融資和擔保;制定判斷供給過剩的指導標準;促使來自國內外投資者的民間基金在企業再生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以此為契機,日本的企業再生真正走上了軌道。
再生後的企業,銀行可以重新融資。
長期來看,比起讓融資對象破產的做法,這種做法體現出了經濟方面的有效性,即通過各項重組,能夠最大限度地運用可生成現金流的經營資源。
另外,日本民間也在形成了壹些投資基金,與企業步調壹致地實施企業再生的計劃。
二、怎麽從銀行財務報表分析不良貸款
通過財務指標分析,便大部分都是經過處理的
三、怎樣審計不良貸款余額的真實性
客觀分析判斷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應當說資產質量是真實的,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基本準確。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貸款信息是真實的。銀行披露的重要經營數據信息,包括不良貸款等資產質量信息都是經過外部審計師審計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審計師都會要求銀行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貸款質量分類進行披露。其中大型銀行的外部審計更是由國際知名會計師機構承擔的,說明銀行所有的經營數據都是透明的。貸款質量分類如有重大不實或虛假,無論是銀行還是外部審計師都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盡管可能有少數銀行分支機構采取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來掩蓋其不良貸款,但上級行、監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的監測控制、現場檢查以及外部審計,都會對此提出糾正或調整分類。當然也不排除在正常關註類貸款中仍還會有個別事實不良貸款。從總體上看,現在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應當是真實的。
其次,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是銀行化解風險的重要方式。有人認為現在銀行資產質量不實的壹個重要理由是,不少銀行的分支機構都在通過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展期、重組甚至借新還舊等方式來掩蓋真實的信貸資產質量。
現在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市場環境變了,交易模式變了,必然會使得壹部分借款人難以繼續履行原先與銀行簽訂的融資合同。銀行也會遇到許多新的不確定因素,需要采取各種不同的風險防範、保全、緩釋、控制、處置等措施來保持信貸資產質量盡可能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借款人商議,對原借款合同要素進行調整修改或展期,達成新的雙方都可接受的、可執行的合同來緩釋風險、保全資產,以適應新的經濟運行。這既是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銀行化解信用風險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監管等規制的要求,符合國際銀行業的慣例。不能把銀行這樣的風險管理措施,視為掩蓋真實信貸資產質量的行為。
事實上,這種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修改,就是在經濟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現在更多了。當然這類操作的基本原則,就是銀行要確保風險不擴大或風險可控,不會對未來的信貸資產質量帶來更大的壓力。例如,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銷售進度大大放緩,原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銷售的慣性思維來設定的,與房地產市場變化後的銷售進度不匹配,導致發生貸款違約的概率大大提高。銀行與借款人需重新協商,根據實際的市場銷售回款等情況,對原合同中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壹些要素做相應的調整,以使貸款能正常還本付息。針對諸如此類的風險因素,銀行通過這樣壹些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以避免客戶出現技術性違約。
再次,有潛在風險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近來不斷有境外機構及其分析師對中國銀行業的資產質量進行分析,認為風險債務或風險貸款率較高,與披露的數據差異較大。這實際上說的是有風險因素或潛在風險的貸款,但時常被人誤解為不良貸款。還有人隨意放大中國銀行業的信貸風險,把壹些有潛在風險的貸款認定為不良貸款或稱之為壞賬貸款,並以此為由對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率提出不實的質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得出的結論是,中國銀行業有風險債務的比例為15.5%。其定義的“風險債務”是指EBITDA利潤(未計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的利潤)不足以償付當年利息的情況。但該報告還統計了樣本企業連續兩年的風險債務,這壹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個百分點。顯然,有風險因素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按此推測,如果統計連續三年,樣本企業的風險債務可能會降至更低,這就與銀行業披露的數據大體吻合了。這也說明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是真實的。即便壹家企業連續多年都有以上債務風險,那也只是提升了違約的概率。只要企業有履約意願和其他償債來源,就不壹定會發生違約。
從實際情況看,有些潛在風險因素確實會導致貸款劣變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會劣變。據對工商銀行的逾期貸款跟蹤分析發現,有70%的逾期貸款風險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術性的,逾期時間不足10天。只有大約30%的逾期貸款預期會有損失。如工作做得實壹點、細致壹點,有相當部分逾期貸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會有那麽大的剪刀差,也會減少壹些人的疑問。
可見,有潛在風險因素的貸款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透過表象來做些具體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從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須引起高度關註,稍有不慎,對風險因素、潛在風險不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會有更多的潛在風險轉變成現實風險。因此必須要提前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盡可能避免或降低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事實上,這也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內容。
最後,正確看待不良貸款的批量轉讓處置。近年來中國的商業銀行通過批量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比例逐步增大,從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認為,銀行通過這種批量轉讓的方式,把不良貸款移出表外,是在掩蓋不良貸款。
現金清收、呆賬核銷是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轉讓實際是現金清收和呆賬核銷兩者的結合。批量處置不良貸款也是國際上常見的壹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蓋不良貸款的問題。從中國目前的情況分析來看,銀行不良貸款的核銷、抵債等處置,要受到壹定的政策約束和市場環境的限制,有些貸款還會因情況變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責任人多等因素,難以及時核銷,有些抵押物很難處理,這與國際上的同類銀行有較大的差異。雖然資產證券化已經啟動,但也只是嘗試性的,目前市場還很小,且受到流程長、環節多、成本高等方面約束,遠不能滿足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的需求。債轉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問題可能更多。
商業化批量轉讓處置不良貸款是壹個很好的方式,受到銀行業的歡迎。但由於可以參與批量處置的機構很少,批量轉讓的市場有限,而需求則在不斷增大,導致不良資產的價格逐步走低,轉讓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轉讓包的受償率已不足貸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沒受償。
正是現行的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處置渠道、方式等比較窄,缺乏足夠的市場空間、合適的投資者、相應的工具,迫使銀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試圖通過創新來尋找新的批量轉讓處置途徑和方式,使不良貸款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處置。
四、貸款指標的真實性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貸款指標的真實性審計主要包括:貸款發放是否真實反映,部門下達的貸款計實;借新還舊貸款是否合規、真及保全數據是否真實;貸款占用形態反映是否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