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比例:
1、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離休幹部、退休工人、因公致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級殘疾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藥品費用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超過30年的,其醫療費用報銷90%。
3.工作年限21至30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報銷85%的醫療費用。
4.工齡15至21年及以下的退休職工,醫療費用報銷80%。
5.工齡不滿15年的退休職工,報銷75%的醫療費用。
6、退休職工,醫療費報銷75%。
7.60%的病床費報銷,無論任何住院方式,病床費由公司收取。
報銷免賠額:
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總額-起付標準-基本醫療範圍外費用-個人先負擔費用的20%)& amp;時代;[(75+年齡&;時代;0.2)/100],起付標準按醫院級別劃分:壹級醫院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60元;二級醫院580元;三級醫院970元;無等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60元。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按次計算。壹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二級以上醫院(含門診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減免100元,最低不低於360元。參保人員因病需要從低等級定點醫院轉入高等級定點醫院的,只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差額部分。
不屬於居民醫保報銷範圍的: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2.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
3 .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支付範圍內的;
4.駕駛車輛、持無效證照駕駛車輛、酒後打架鬥毆、吸食、註射毒品造成事故、因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自殺、自殘發生的醫療費用;
6.在國外和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7.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和後遺癥的醫療費用;
8.國家和本市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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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