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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凡對我省全局性工作有重要影響和推動作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壹定水平的,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可確定為獎勵對象。第二條 省政府獎勵基金由省財政廳在當年預算中安排,並配備專人管理。第三條 政府獎勵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必須是以省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事項,具體包括:

1、為振興青海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稅利大戶;

2、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的教育、體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3、在促進科技進步,實施“科教興青”戰略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4、在促進農牧業發展,奪取全省農牧業豐收中獲得優勝的單位或個人;

5、在產品、工程項目和服務項目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得省級質量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6、在控制地區人口增長,完成計劃生育各項指標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7、在實施地區財政自給規劃中成績突出,並按期或提前實施財政自給的單位或個人。第四條 凡在上述範圍內符合獎勵條件需申請省政府獎勵基金的承辦單位,持政府同意獎勵的批件向省財政廳提出請獎申請,詳列請獎事由,獎勵集體個數、個人人數、獎勵標準和所需獎金額,經財政廳經辦部門審核,提出具體意見報政府審批。第五條 政府獎勵基金的審批:壹般性獎勵由主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批,重大獎勵由主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提交省長辦公會議審批。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批示下達撥款通知書。第六條 獎金開支標準。凡省政府文件已明文規定了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沒有明文規定的,按以下標準核定:

1、獎勵集體的,按受獎集體個數計算,單個標準20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2、獎勵個人的,按受獎人數計算,每人8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第七條 由財政廳設立“省政府獎勵基金”專戶,專人負責獎勵金的審核,上報、辦理撥款事項,並在每月終了十五日內將省政府獎勵基金的收、支及結余情況報送主管副省長。第八條 承辦單位收到撥款通知書後,到財政廳先行預撥獎金額的60%,待獎勵事項完成後十五日內,攜帶獎金的使用決算和受獎單位及個人收款收據到財政廳辦理結算,獎金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補撥獎金的另40%;凡挪作它用或私自提高標準,擴大獎勵範圍,除扣除40%的獎勵金外,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