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提出申請;
2.工人需要在1年內申請。
壹、影響債權效率的因素
1.保險公司當天的人員配備
2.理賠時報案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
3.理賠事件的復雜性。
4.合同的相關人員
二、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2)住院夥食補貼
1,由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帶薪停工期間的待遇)
1.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五)因工致殘職工享受的待遇。
第壹種情況,職工因工被鑒定為壹級、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4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20個月、18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2、期滿終止的,由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分別按終止時或當年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六)職工因工死亡賠償金,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殘疾職工在停工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5、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的賠償。
1.壹次性賠償包括職工因意外事故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或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在職工或童工因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死亡後或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者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所發生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
4.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
5.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
6.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職工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失去享受待遇的條件;
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拒絕治療;
被判入獄執行死刑。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
7.企業破產的,應當優先支付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8.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按照所去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