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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提高社會救助水平,促進和平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紅十字事業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組織。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或者團體會員。第四條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各級人民政府協助紅十字會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按照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根據本省各行業的需要,可以建立紅十字會。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省級紅十字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工作。

企事業單位、街道、城鎮等。可以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基層組織。第六條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行業紅十字會接受省級紅十字會的指導。紅十字基層組織接受當地縣級紅十字會的指導。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事業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第八條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倡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紅十字人道主義救援活動。

紅十字會可以招募為紅十字事業服務的誌願者作為紅十字誌願者,組織其參加人道主義救助活動。第九條對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或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紅十字會應當做好救災準備,提高救助能力。

省紅十字會可以建立備災救災機構,根據需要規劃建立備災救災倉庫,籌集儲備救災物資。第十壹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紅十字會組織紅十字救助人員和誌願者救助弱勢群體和災民。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以依托醫療機構,在事故多發地區設立紅十字救助站,實施現場救援。第十二條紅十字會在公民中宣傳紅十字基本知識,傳播人道主義。

紅十字會參與獻血和捐獻遺體、角膜等器官的宣傳動員,參與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紅十字會可以在社區為紅十字會提供人道主義服務,開展初級救護訓練,開展救護活動。

紅十字會可以在學校開展適合青少年的紅十字活動。第十四條省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省級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管理中心,征集造血幹細胞自願捐獻者,並籌集建設資金。管理中心為受者提供檢索、配型、移植等服務。第十五條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的指導下,發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紅十字組織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第十六條省紅十字會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參與臺灣省海峽兩岸雙向遣返,協助人民政府處置閩臺涉臺突發事件和海難事故,為兩岸同胞提供人道主義服務。第十七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動產、不動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得;

(四)人民政府撥款。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或者基金會,為人道主義救助活動籌集資金。第十八條紅十字會可以通過義演、義賣、義診等活動籌集救災款物。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在當地的賓館、商場、公園、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設立募捐箱,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第十九條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救災物資時,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提供便利,並依法減免相關稅費。第二十條紅十字會捐贈的款物應當用於紅十字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紅十字會在處置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需要改變救濟品用途的,必須征得捐贈者的同意。

捐贈人和資助人有權向紅十字會查詢捐贈和資助的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紅十字會應當對捐贈者和資助者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