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壹、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調整自2011、1年8月起,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如下:對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及其去世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的,按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是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二、不屬於財政供養範圍或沒有定期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要在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計入社保繳費。
三、按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在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按照國家機關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發生工傷的,享受同等工傷待遇。
六、本通知所稱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