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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怎麽操作

 第十條 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管理人應當在報價系統填寫轉讓註冊表,說明備案情況,提交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及市場監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並向特定參與人披露以下材料:

(壹) 私募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若有);

(三) 風險揭示書;

(四) 委托管理協議;

(五) 委托托管協議(若有)。

第十壹條 管理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采用協商成交、點擊成交等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轉讓註冊時選擇壹種或多種轉讓方式,並在報價系統披露。

第十二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在報價系統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轉讓協議。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存續期屆滿或合夥企業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應當申請終止私募基金的轉讓。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登記結算

第十五條 依據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報價系統募集、轉讓的,可以由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委托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市場監測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登記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申請辦理。在報價系統轉讓前,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信息報送報價系統;轉讓後,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變更登記結果反饋報價系統。

第十六條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開立自有產品賬戶、名義持有產品賬戶或受托產品賬戶。其中,自有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名義持有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受托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管理的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

報價系統產品賬戶代碼由12位字符組成,其中前3位為“100”,後9位由阿拉伯數字和英文字母組成,優先使用阿拉伯數字,由報價系統自主編制。

第十七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進行資金結算的,應當與市場監測中心簽訂資金結算服務協議,並開立報價系統資金結算賬戶。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開立自有資金結算賬戶、代理資金結算賬戶、受托資金結算賬戶或專用資金結算賬戶。其中,自有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自有的資金;代理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受托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管理的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的資金;專用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參與人在報價系統發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資金,以及用於分紅的資金。

第十八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申請開立產品賬戶、資金結算賬戶的,應當在線填寫賬戶開立申請表。收到參與人提交的申請表後,報價系統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

申請開立受托產品賬戶、受托資金結算賬戶的,參與人應當在線提交產品設立證明文件,並在開戶成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產品設立證明文件寄送至市場監測中心,用於資料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