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內容分類
參考編號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頒布日期:1993 165438+10月26日。
生效日期:1994 065438+10月01。
主體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大連辦事處)的中方職工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城鎮職工),均應依照本條例實施養老保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規定的,每個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的義務。提倡單位根據職工的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大連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管理的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全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險機構是非營利性單位,具體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業務。
第五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大連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
城鎮職工退休後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大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勞動、財政、審計、計劃、銀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
第七條大連市養老保險基金設立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向養老基金委員會報告基金管理情況時,必須事先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第八條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守。
第九條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賬目和原始憑證。
勞動保險機構有權對管轄範圍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查詢。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條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有權查詢本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征繳情況以及養老保險檔案,單位或者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職工和退休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標準:單位按照國家統計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由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單位在職工月工資發放時代扣,按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降低。因經濟困難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內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手續,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視基金結算和職工收入情況,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繳費比例的意見,並報大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四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在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非企業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在行政經費或者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在分立、合並、終止時,應首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發生債務糾紛時,養老保險費不得作為抵押物或者償還債務。
第十六條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期記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員工流動時,員工養老保險手冊隨之轉移。
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戶儲存,專項用於下列項目:
(壹)基本養老金;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政策性補貼;
(三)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救濟費;
(四)勞動保險機構按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2%提取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支出項目:勞動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福利費;宣傳費和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獎勵在養老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向省級主管部門支付的管理服務費;與養老保險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經大連市人民政府批準用於退休職工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勞動保險機構可以按照當年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滾存基金。在有可靠經濟保證的條件下,積累基金可根據安全有效的原則購買國家銀行發行的國庫券和債券,或委托國家銀行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按不超過積累基金30%的比例貸款,收益和本息並入基金。
積累基金主要用於職工退休高峰期或遇重大自然災害時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
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允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相銜接。
第二十條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決定。原則上,單位職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過個稅起征點的,應為全體職工或壹定崗位的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為: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總額每年不超過兩個月,由單位統壹上繳勞動保險機構,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勞動保險機構應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在管理費中列支,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壹條個體勞動者可以自願到勞動保險機構辦理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職工,可以依照本條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各種補貼、喪葬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壹次性救濟金。
第二十四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養老金組成。社會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25%的比例繳納。繳費養老金按照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65438+本人月平均工資的0%-1.5%,即:
基礎養老金=上壹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15%-25%)+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 (1%-1.5%) ×繳費年限。
退休職工按本條款計發的退休費低於原國家標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年以上(含五年),職工到退休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五年的,到退休年齡時,按繳費年限發給壹次性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基本養老金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指數變化和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每年7月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職工退休時,應憑《養老保險手冊》換發退休證,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應當在失去或者變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向所在單位或者勞動保險機構申報,不得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金的支付辦法,要由現有的委托單位支付,並逐步轉由勞動保險機構直接或通過銀行支付。
第二十九條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自由支配。職工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不繳或拖欠的,勞動行政部門除責令其補繳外,按日加收應繳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壹條單位違反本條例,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拖欠、挪用、截留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追回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拖欠或者挪用養老保險待遇,擅自改變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的基金,並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險機構工作人員貪汙、侵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退休人員及其家屬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票據。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幹擾、阻礙、破壞養老保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鎮職工享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省投資企業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6月199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