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分中心設在我省沿海城市,在當地市政府和軍分區(警備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所轄水域的“兩防壹救”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第五條海上搜尋救助的範圍是:
(壹)船舶或石油平臺、設施因自然原因發生碰撞、觸礁、擱淺、傾覆、失火、失去機動性、落水、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等事故;
(2)各種原因導致的飛機墜落或迫降海上等事故。第二章海上搜救任務分工第六條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根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組織力量跨區域參與重大海上事故搜救工作;負責與香港政府搜救部門在海上搜救業務方面的聯絡和協調,交流海上搜救工作經驗;負責統壹發布涉及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外國的海上事故和國內特別重大海上事故的新聞報道,並視情況上報廣州軍區、省外事部門和有關部門。第七條我省毗鄰水域劃分為三個海上搜救協調區,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汕頭和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統壹組織、指揮和協調其海上搜救工作:
(壹)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汕尾以西至陽江以東的我省毗鄰水域;
(2)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陽江以西我省毗鄰水域;
(3)汕頭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汕尾以東的我省毗鄰水域。第八條沿海市縣海事局、港航監督、漁港監督(以下簡稱沿海市縣海上搜救部門)負責所轄海(港)域內的海上搜救工作,積極參與海上事故搜救工作。第九條在我省毗鄰水域執行公務或者從事運輸、生產、捕撈、石油開發、科學研究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設施,收到求救信號或者發現海難時,應當立即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搜救部門報告有關求救信息,並有義務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海上人命。第十條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及其所屬救助站、點和船舶是實施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專業力量,值班的專業救助船舶應隨時準備執行海上搜救任務。第十壹條民航中南管理局、中國遠洋直升機專業公司和省內其他航空公司負責我省毗鄰水域的空中搜救任務;民用搜救飛機的組織和指揮由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第十二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分中心提供沈船現場的最新天氣情況,確保海上搜救的順利進行。第十三條駐粵解放軍、武警邊防部隊和海關的船舶、飛機是我省海上搜救的重要力量,應當積極參與海上搜救工作。第十四條海上搜救相關單位應當服從省級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或者沿海市縣海上搜救部門的組織、指揮和協調;需要動用駐軍艦船、飛機參與海上搜救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向廣州軍區報告;使用專業救助船舶參與海上搜救工作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壹協調安排。海上搜救中需要解決的業務問題,由有關部門根據業務情況研究處理。第三章海上搜尋救助的組織與實施第十五條沿海無線電臺和有關岸臺、單位收到船舶、飛機、石油平臺和海上設施遇險或者處於緊急狀態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向省搜救中心、分中心或者沿海市縣海上搜救部門報告。駐軍單位應向廣州軍區作戰值班室報告。
國外石油作業公司所屬船舶或石油平臺發生海難時,也可通過中國南海東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第十六條外國籍和香港、澳門、臺灣省的船舶、飛機、石油平臺和設施遇險獲救或者發生海難事故,海上搜救分中心和海上搜救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並向當地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