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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利公益基金會的億利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壹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億利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構建富強、文明、和諧社會為宗旨,堅持“綠色循環”的發展理念,致力於環境保護及荒漠化防治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王文彪先生及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中央統戰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資助沙漠化治理和生態綠化工程;

(二)資助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項目;  (三)為貧困地區農民提供支持和幫助;  (四)捐資辦學;  (五)賑災救災;  (六)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國科協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七)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於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在沙漠治理、環境保護和基金會發展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方的意願和基金會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壹)第壹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同選舉產生新壹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應註明: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公募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十壹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為5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各壹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壹)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王文彪先生及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原始基金投入; 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下屬企業以及員工捐贈收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基金會資產經營收益和處置收益;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壹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壹)慈善捐贈;  (二)所設獎項的獎金;  (三)對出於公益目的的調查研究項目給予資助;  (四)開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年度投資計劃; 壹次性投資在8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指: 年度資助計劃; 壹次性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資助活動;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資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審核及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國內知名審計機構為本基金會提供年度無償公益審計,以提高本基金會的公信力。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理事會終止基金會活動開展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四)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理事會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理事會決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壹條

發起人可提議更改本基金會的名稱,須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23日第壹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