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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有哪些最新的法律法規?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企業改制的深入,股權轉讓越來越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股東將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或股份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壹個概念,但與稅收密切相關。為了加強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了壹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收政策有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不同稅種的征收或暫免都有明確規定。壹、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並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的投資方,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二。企業所得稅(壹)壹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企業轉讓股權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時,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產凈值。”其中,凈值是指相關資產和財產的計稅基礎扣除折舊、損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4條)例如,某公司出售其對W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 *價款為654.38+05.8萬元,存入銀行;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654.38+0.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152000投資收益6000。據此,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為158000-152000=6000元。(二)重組業務股權轉讓涉稅處理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2009]698號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開證券市場買賣中國居民企業股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有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轉讓股權投資資產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股權投資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根據收益分配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壹條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壹般境外企業轉讓中國企業股權或取得中國企業股息分配,應繳納10%。但是,非居民企業屬於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或者安排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居民企業的,可以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規定。例如,香港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股權,根據內地與香港簽署的稅收安排,香港居民企業持有內地居民企業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轉讓股權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要享受上述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需要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才能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收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2.股權轉讓收入的計算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成本價之間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格是指股權轉讓方以現金、非貨幣資產或權益形式收取的金額。被控股企業有稅後未分配利潤或各項存款的,股權轉讓方隨股權壹並轉讓的股東留存收益權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款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轉讓方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給中國居民企業的資本金額,或者購買股權時實際支付給原轉讓方的股權金額。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源頭扣繳,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從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自扣繳之日起7日內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向國庫納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股權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並在中國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非居民企業應當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4.其他規定(1)境外投資者(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被轉讓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稅的,應當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二)境外投資者(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報稅務總局審核後,根據經濟實質重新定性股權轉讓交易,否定作為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三)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專項重組條件,選擇專項稅務處理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材料,證明其符合專項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三。個人所得稅(壹)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股權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需要註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1.國稅函〔2009〕285號文規定了兩種情況下申報納稅(扣繳)的時間。第壹種情況,在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種情況,股權交易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交易尚未完成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更報告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股權轉讓發生應納稅所得額的,所得為納稅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壹個地方,這就涉及到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以企業變更股權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在界定主管稅務機關時,實際上就界定了納稅地點。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查。應認真審核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信息,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自主交易原則、理性經濟行為和實際情況。如果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㈢幾項特殊政策規定1。個人股權轉讓成功後,轉讓方因受讓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而獲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財產轉讓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取得的違約金並入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轉讓方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2006〕866號)2。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130號)規定,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轉讓。轉讓後雙方簽署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並返還股權,屬於再次股權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種情況,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因執行仲裁委員會關於終止股權轉讓合同的裁定及補充協議而終止原股權轉讓合同,並按原價收回轉讓股權的,股權收益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終止而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3。改制企業量化資產和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取得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份時,應就其轉讓收入額,扣除個人取得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和合理的轉讓費用後,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從參與企業分配的企業量化資產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註意,國稅發[2000]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職工購買企業國有股份取得勞動分紅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6 54 38+0]832號)中對適用範圍的解釋是:壹、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轉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企業改制時將企業全部資產,四。印花稅(壹)非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轉讓企業股權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國稅發[191] 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文件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所設立的文件,企業股權的過戶處。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移,應根據《財產轉移憑證》繳納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目表第11項規定,產權轉移證明應加蓋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的貼花。(二)根據股份轉讓書,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書如何征收印花稅作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由現行的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仍為1‰。也就是說,對於買賣、繼承、贈與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文件,當事人分別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3)稅收優惠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對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轉讓股份的,暫免征收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以上為股權轉讓稅收最新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