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2元、2000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計算公式
1,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
2.基礎養老金=標準為55元(以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後每增加65438年+0元;
3.個人賬戶總額=個人繳費+政府補助+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補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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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四條資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1)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
政府向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照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貼,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貼。
當地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較高的繳費標準,適當提高補貼額度;選擇5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當地人民政府為重度殘疾人和其他支付困難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