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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價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地方性價格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控制目標和相應調控措施的建議,參與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體系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價格幹預措施的相關工作。

(二)按照定價目錄管理重要商品、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研究制定本市價格和收費改革、定價和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根據價格聽證目錄,組織聽證。

(三)協助國家和省物價部門管理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建議,並組織具體實施。

(四)監測、分析和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市場價格動態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情況,掌握相關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監測預警,提出調控管理和相關經濟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和價格理論研究。

(五)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按照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負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成本監審。

(六)負責價格認證的監督管理,並按規定負責全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人員資質的初審;監督管理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評估、鑒證和認證工作。

(七)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市場價格行為規範化。執行明碼標價,組織價格誠信和價格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確定並公布特定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和合理區間,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

(八)依法組織和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處理價格糾紛,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和亂收費、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

(九)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對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區、縣價格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全市價格行政復議,按規定受理復議案件;引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指導企業的價格管理;組織全市價格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