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壹則消息某小區裏的李先生下班開車回家後將車停在自己所住小區停車位內,結果第二天早晨發現車被大風刮落墻皮砸壞,李先生報警認定車輛受損情況後,找物業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但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最後李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裁定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車輛受損維修費用。此事傳到網上後,網友分成兩派,有支持的,有反對的,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理應承擔車輛維修損失,其理由有:1、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內車輛有看管責任和義務;2、物業公司對高空掉物沒有盡到提前預防責任;3、物業公司對小區破損墻面進行及時修繕。
?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內車輛有看管責任和義務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雇傭與被雇傭、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區停車位上,也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繳停車費,同時車輛進出小區也交了停車費,那麽,物業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照看好李先生的車輛,不能只收錢不盡義務。
?物業公司對高空掉物沒有盡到提前預防責任新頒布的《民法典》將高空墜物相關情形等寫入法律條款中,物業公司在服務管理過程,應該關註高空墜物、墻皮掉落等類似情形,在此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既沒有及時修復損壞的墻壁,也沒有提醒李先生停放在這裏的車輛,因此沒有提前承擔預防責任,應該得到賠償。
?物業公司對小區破損墻面進行及時修繕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壹方,理應維護好轄區內公***設施,對破損的公***設施,利用維修基金及時進行修繕,滿足業主對小區內公***設施安全需求、美化需求等各種基本需求,顯然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責任,只想著多賺錢,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沒有提升到相應服務水平,屬於典型的只管收錢不辦事的公司,因此物業公司理應對李先生的車輛承擔維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