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是所有的大學生都能獲得就業補貼,各地的就業補貼政策也不壹定完全壹樣,壹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和大專、高職等院校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的;
(3)畢業當年年末未就業並登記失業的。
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落實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補貼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由壹般公共預算安排的促進就業創業專項資金。
第三條就業補貼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關註普惠,優先考慮。落實國家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和就業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促進地區間就業協調發展。
(二)獎勵與補償相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和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3)操作簡單,性能準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準確性,加強監管,以績效導向和結果導向加強就業補貼資金管理。
第二章資本支出範圍
第四條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下同)的五類人員,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要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行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適當提高指導目錄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
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度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學生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同時給予壹定標準的生活費補助。
(2)對合格的企業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依托其所在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參加企業舉辦的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或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學徒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職工,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或者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基於項目的人才培訓。各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式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行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評價指導目錄的,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第七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靈活就業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高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第九條對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離校兩年以上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擴大到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中職畢業生。
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實習單位,給予壹定標準的就業實習補貼,用於實習單位支付實習生實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為實習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對實習生進行指導和管理。見習期滿見習保留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壹條對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人口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人員,給予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獎勵和補充創業孵化基地,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主要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第十四條其他支出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就業補貼資金對個人和單位的具體標準,在符合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就業補貼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辦公樓建設支出。
(2)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3)車輛購置支出。
(四)支付工作人員津貼和補貼等費用。
(5)“三公”支出。
(六)普惠金融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和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費用。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和單位依照本辦法申請補貼,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自行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資金的分配和發放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就業補貼資金實行要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包括:
(壹)基礎因素主要依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任務。
(二)投入要素主要依據地方政府就業補貼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
(三)績效因素主要依據各地失業率、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年度資金分配的因素、權重、方式和上下限可根據就業總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地方政府可以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地方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需組織專家會同財政部門對擬實施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每年6月10前向省級財政、人力資源部門下達下壹年度就業補貼資金預計額度;每年在全國人大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貼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貼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60日內,將本級政府預算撥付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貼資金正式撥付給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對其使用的就業補貼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壹條就業補貼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和下達工作。
第四章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付”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要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通過信用賬戶繳納培訓費。
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初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書;城市低收入家庭學生生活費補助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申請在職職工新學徒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學徒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師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當地社區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進行項目化培訓的,在申請補貼資金時,應當向委托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人員信息、全程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化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師名冊等相關材料報當地社區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企業五類人員和職工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企業和培訓機構申請或直接補貼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應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三條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時,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經人社部門審核後,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補貼應當先行支付,並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遵守以下要求:
(壹)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在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時,應向當地社區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目(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1年內離校的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目(賬單)。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在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向當地社區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至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或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在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時,應向當地社區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目(單)。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至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單位招用離校兩年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的,在申請就業實習補貼時,應當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參加就業實習的人員名單、就業實習協議、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出具的基本生活補助明細(單)、研修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七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專項幫扶支持)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在畢業生大學初審上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支付到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以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自身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
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根據工作量、專業性、有效性給予壹定補貼。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根據服務人員數量、效果和成本給予壹定補貼。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範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各地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需要,依托具有高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提升、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要充分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技能傳承、技能研究、技能傳承、技能推廣中的重要作用,選派優秀高技能人才到行業、企業生產和服務壹線,依托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調研、研討、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團體和財政部門要進壹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和網上核查。對能夠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合作獲取的個人和單位信息資料,可直接審核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交紙質材料。
第三十壹條就業補貼資金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強化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補貼資金臺賬,做好就業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有效識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弄虛作假。
落實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時將補助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地方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貼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根據各地就業情況,定期委托第三方對就業補貼資金進行績效評估。
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貼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就業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資金撥付,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積極推動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落實,確保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社會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團體和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各類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通過當地媒體和部門網站。
各類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公開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或享受各類補貼的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披露培訓內容和獲得的培訓成果;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編制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求職創業補貼要第壹時間在高校公示。
第三十八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誰使用、誰負責”就業補貼資金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貼資金分配、審核和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壹年度就業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壹年度獲得就業補貼資金資格,並在全國範圍內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關註農村貧困家庭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在企業和公辦民辦村級幼兒園就業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助。
為緩解物價上漲對大中專學校貧困家庭學生基本生活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秋季學期開始。
1.將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標準由每生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貧困家庭學生430萬人,占學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範圍,440萬貧困家庭學生和城鄉中等職業學校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壹政策,占學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國家助學制度,按照每年1.500元的平均補助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學生482萬人,占學生總數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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