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房地產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住房和房地產行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
(二)負責制定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進政府直接管理、單位所有的公房租金和管理制度改革。審查縣(市、區)房改方案;參與研究制定住房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房改政策的咨詢和解釋;了解本市房改動態;對全市房改規劃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三)負責市本級和鶴城區所轄鄉鎮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房產測繪和房屋登記管理。
(四)負責市本級和鶴城區所轄鄉鎮房地產的轉讓、抵押、出租、典當、置換、擔保等交易;負責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核發預售、銷售許可證;負責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
(五)管理市本級和指導縣(市、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審查和登記;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個人資質認定;頒發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負責全市住宅物業管理等級評定;參與研究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指導和監督城市規劃區住宅小區及設施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體系;指導全市直管公房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六)指導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勘察、城市房屋拆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等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的維修。
(七)負責私有房屋(含外國人房屋)的管理;處理私人儲蓄政策執行中的遺留問題。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
(九)指導縣(市、區)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