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月繳費指數:取職工從工作到退休的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職工從參加工作到退休的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到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到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過渡性養老金的比例。
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的,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為-25)×1%。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本人在中間人臨界點前的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算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計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中年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本人在中人臨界點前的繳費年限,對於統壹制度前已實行辦法1、辦法3的地區,本人繳費年限為本地區實行統籌賬戶和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原實行第二種辦法的地區,本人繳費年限為統壹制度實施前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實際操作中還有壹種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如其名,並不是基礎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將來最終會停止發放。
所以沒有必要在新法中規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
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在我國,相關勞動者受我國法律保護,國家向相關退休人員發放相關養老金,保障相關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相關勞動者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對繳納社保15年以上的勞動者,給予相關養老金,保障其合法權益和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