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
職業年金是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推出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旨在防止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下降,是壹項很好的福利。退休前單位和職工按不同比例繳納年金,退休後除養老金外還能獲得年金收入,有利於提高個人養老金水平。
壹般來說,職業年金需要在退休後按月領取,每月的年金收入與養老金分開發放,直到個人職業年金賬戶裏的錢全部領取完畢。這和養老金不同,養老金是終身支付的。
法律依據: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每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由壹名投資管理人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投資組合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投資銀行活期存款、央行票據、壹年以內(含壹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低於投資組合委托資產凈值的5%。壹級市場的清算準備金、證券清算資金、證券認購資金等視為流動資產。
(二)投資期限在壹年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債券基金、固定收益類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每個交易日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高於組合基金資產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托資產凈值的30%。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權證,但投資股票、可轉債等投資品種衍生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特定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組合委托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和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托資產凈值的10%。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養老金產品的專項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的限制。專項投資組合中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投資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