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也叫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開始支付之前,參保人必須承擔的醫療費用數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統籌基金支付的“門檻”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即統籌基金支付的所謂“封頂線”,是指統籌基金能夠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
參保人員門診統籌後,門診慢性病和住院應承擔的起付標準。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8萬元;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沒有最高支付限額。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使用乙類藥品或自費藥品時,應告知並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其中,乙類藥品和自付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自費藥品,必須經患者或家屬簽字後使用(急診搶救除外);未經患者或其家屬簽字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屬於甲類目錄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屬於乙類目錄範圍的,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屬於丙類目錄範圍的,基本醫保不予支付,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符合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目錄範圍的特殊醫用材料費用,凡有費用支付上限的,由參保人員支付;
限額以內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以外的其他特殊醫用材料,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使用40%以上(含40%)的診療項目和特殊醫用材料,以及自費診療項目和特殊醫用材料,必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精神病人須征得所在單位或監護人同意),並在醫療文書上簽字。緊急救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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