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五)推進“互聯網+”醫療保障結算服務。
1.加快醫保信息系統對接整合,實現醫保數據與相關部門的互聯互通和共享,逐步拓展網上支付功能,推進“壹站式”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負責。)
2.繼續擴大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範圍,逐步將更多基層醫療機構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壹步完善農民工和廣大“雙創”人員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
3.大力推進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將臨床路徑、合理用藥、支付政策等規則嵌入醫院信息系統,嚴格監管醫療行為和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