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單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監管對象”欄目、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欄目查詢,也可與證監會相關部門電話聯系。
銷售、提供“股票推薦軟件”或者向投資者提供培訓課程、交易技巧,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股票推薦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很多不法分子為了實施詐騙,以與合法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欺騙投資者,或者直接冒充合法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實施詐騙。投資者應對主動上門電話、拜訪或微信推薦保持警惕,應通過營業執照、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或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等方式適配身份,防止上當受騙。
根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暫行規定》([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推廣、協議的簽訂、服務的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施痕跡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記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檔案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